申请人:浙江威士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海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46188号“WHIZZY PROT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WHIZZY PROTECTION”及图构成,其中“WHIZZY”作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48770号“PROPECTIN”商标、第10082287号“BAUME DE NERFS PROTECTION”商标、第9866319号图形商标、第10391259号“PURETECTION”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