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840439号“CANNA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NNANO 42840439

阅读:188339 2021-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纳米科技创新研究院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40439号“CANN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16246号“中科东亚 WWW.CASNANO.COM 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广东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纳米科技创新研究院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40439号“CANN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16246号“中科东亚 WWW.CASNANO.COM 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说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CANNANO”构成,与引证商标所含英文“CASNANO”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形成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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