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尔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67455号“A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10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244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5923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撤销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培训;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组织选美;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研讨会”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引证商标一、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