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55289号“老鳳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老鳳龍 20455289

阅读:87961 2021-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富缘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5日对第20455289号“老鳯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老凤祥”商标历史悠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于2000年…

  申请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富缘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5日对第20455289号“老鳯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老凤祥”商标历史悠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于2000年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656409号“老鳳祥SINCE1848及图”商标、第17030259号“老鳳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08263号“老鳳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为驰名商标,依据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理应获得更大强度的跨类保护。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具有抄袭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品牌所有人商标的嫌疑。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不是出于自身实际使用需求,而是出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考虑到申请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及被申请人的明显恶意,依据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以保护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老凤祥”商标的使用时间的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2、“老凤祥”系列商标注册信息;

  3、“老凤祥”驰名商标被认定的材料;

  4、相关荣誉证书和宣传资料;

  5、申请人官方网站及在相关电视等媒体上的广告和赞助证明;

  6、广告宣传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

  7、关于“老凤祥”门店信息及相关检索结果介绍;

  8、德勤2017年全球奢侈品报告;

  9、金条、银条图样、销售发票、收藏证书等;

  10、相关裁定书;

  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相关商标搜索资料信息;

  12、现代汉语词典查询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在14类商品上被成功核准注册的案例。被申请人仅是对自己需要的产品类别上进行注册保护,不存在恶意傍名牌的行为。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的显著特征,经过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特定联系。综上,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门面及室内装饰;

  2、发票及结算单;

  3、合同;

  4、检测报告;

  5、广告预播单;

  6、资质文件等。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交了相应的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录入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餐具、首饰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申请人的“老凤祥”商标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编号为09020。2007年9月,申请人的老凤祥牌贵金属镶嵌饰品被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4、我局于2000年9月在商标行政管理程序中确认申请人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5、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老鳳龍珍宝”、“老鳳龍”、“老凤龍及图”等数件与“老鳳祥”相近的商标,且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内容已在《商标法》相关条款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其具体评审理由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老鳳龍”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文字部分“老鳳祥”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录入服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服务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部分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保护,在此部分服务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由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申请人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对此我局对于申请人商标曾作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而被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品牌先后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名牌产品”等荣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老凤祥”商标经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其知名度进一步延续。争议商标由文字“老鳳龍”构成,与申请人的“老鳳祥”商标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对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老鳯祥”商标的摹仿。虽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存在一定差异,但综合考虑我局查明事实5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以及“老凤祥”商标显著性较强、知名度较高、其面向的相关公众范围较广等因素,相关公众容易将争议商标或者其核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商标相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减弱“老凤祥”与珠宝首饰的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

本文《关于第20455289号“老鳳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老鳳龍 2045528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0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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