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239018号“RxB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xBar 27239018

阅读:97696 2021-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英斯根特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付强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7日对第27239018号“RxB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5442757号“RXBAR”商标、第25619790号“RXBAR”商标…

  申请人:英斯根特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付强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7日对第27239018号“RxB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5442757号“RXBAR”商标、第25619790号“RXBAR”商标、第25442758号“RXBAR”商标、第25619791号“RXB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属于不正当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被申请人批量注册商标,并无真实善意使用意图。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公证书;

  3、经公证的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产品包装及其摘译、产品优惠券、相关报道及摘译;

  4、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及贩卖其名下商标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餐厅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限内。

  2、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第5类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45类等多个类别共申请注册了二百六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史努比”、“苏普瑞姆”、“黄鹤楼”、“大王天使系列GOO.N DIAPERS”、“凯儿得樂Care Daily”、“苏菲及图”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被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为销售;日用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予以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因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并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在销售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或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第3类、第5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45类等多个类别共申请注册了二百六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史努比”、“苏普瑞姆”、“黄鹤楼”、“大王天使系列GOO.N DIAPERS”、“凯儿得樂Care Daily”、“苏菲及图”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明争议商标及其名下其他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材料。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

本文《关于第27239018号“RxB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xBar 272390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0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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