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创铂瑞(北京)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联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28263号“铂瑞酒酷B THEQUE B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7418号决定,于2020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中创铂瑞(北京)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联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4128263号第33类“铂瑞酒酷BTHEQUEB及图”注册商标,原第1412826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微信认证申请公函;
2、产品广告宣传单、商标图样及年份;
3、2016年、2017年销售合同及对应增值税发票;
4、2019年、2020年销售合同及发票;
5、快递费收据;情况说明。
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6、2016年至2019年宣传手册、公众号发布的关于酒的文章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3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后于2016年9月21日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现处于专用期限内。
2、被申请人名下在指定三年期间在第33类商品上仅有一件商标,即本案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2016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2016年、2017年的销售合同及对应增值税发票,该份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涉及商品为酒(干红),上述证据与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广告宣传单等证据相互佐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酒(干红)等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酒(干红)”等商品与“薄荷酒;白兰地;果酒(含酒精);酸酒(低等葡萄酒);开胃酒;威士忌;朗姆酒;葡萄酒;烧酒;伏特加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