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陕西俊诚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通德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22596号“Kiddy HOUS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2362号决定,于2020年04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陕西俊诚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南通德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6622596号第25类“KIDDY HOUSE”注册商标,原第662259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经营棉麻针纺织品、纺织材料及原料、服装销售及生产加工的综合性企业,自注册商标以来,一直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购销合同;2、收款收据;3、产品实物图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复审程序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3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衣服;鞋;帽;领带;服装带(衣服);皮带(装饰用);手套(服装);围巾;袜子商品上,于2010年7月21日核准注册,经续展,现其专用期限至2030年7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2016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在其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产品购销合同及收款收据证据,其中收款收据为手写自制证据,亦并未体现复审商标,故上述产品购销合同证据在无相关对应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已真实履行,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产品实物图片为申请人单方形成,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不能确认,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