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彦昊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伍锦洪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5日对第22312576号“silverba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名下商标共计73件,涉及多个类别,行业跨度极大。被申请人名下大多数是复制、抄袭他人商标,被申请人非出于真实使用的目的,大量囤积商标,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共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名下企业信用信息;
2、被申请人抢注在先权利的网页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婴儿全套衣;运动衫;内衣;服装;紧身衣裤;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骑自行车服装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应基于生产经营的正常事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包括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的囤积注册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