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喻美容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喜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48035号“欧润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6286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张喜勇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喻美容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喻美容的撤销申请,第5248035号第4类“欧润克”商标在“1.工业用油;2.桐油;3.轻油;4.润滑油”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检索及市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一直未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并请求对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的行为是恶意的,是以取得不当利益为目的。故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1、复审商标授权书;
2、复审商标宣传使用图片、官方网站截图;
3、购销合同、发票、采购订单、送货单等。
我局将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提交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针对撤销复审案件伪造的证据,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存疑,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真实有效的使用,据此,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6年3月29日申请注册,2016年1月28日经异议复审裁定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桐油;轻油;润滑油;燃料;引火剂;工业用蜡;灯芯;气体燃料;除尘制剂商品上,经续展现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1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2016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在其复审的1.工业用油;2.桐油;3.轻油;4.润滑油部分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青岛帝森克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这一事实;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购销合同显示了复审商标,且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并且有相关发票予以佐证,涉及商品为润滑油、切削液、液压油等,上述证据辅之被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亦可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润滑油、切削液、液压油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润滑油、切削液、液压油”商品与“工业用油、桐油、轻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的“工业用油、桐油、轻油、润滑油”商品上的注册可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