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安清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圣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45111号“清丰轩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区别明显,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清丰轩逸”,整体用作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单独识别其中的“清丰”为河南省清丰县地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