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鸿之雁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07399号“YINHONG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0178号“平道夫PINDAOFU及图”商标、第31746866号“印红颜YINHONGYAN及图”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