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都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3604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13460号“SKINS 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03377号“松雷SONGLEI 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在我局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S”及圆图形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二相对独立的字母“S”及圆图形组合部分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足球毛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没有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