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33604号“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及图 G1533604

阅读:99022 2021-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都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3604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18957号“SKINS 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20306号“SKI…

  申请人:苏都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3604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18957号“SKINS 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20306号“SKINS 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我局商标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在我局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故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S”及圆图形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对独立的字母“S”及圆图形组合部分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瑜伽衫、运动衫、服装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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