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珈贤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1日对第28816930号“全食物日記 WHOLE FOOD DIAR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8136463号“WHOLE FOODS”商标、第28136445号“WHOLE FOODS”商标、第28136524号“WHOLE FOODS MAR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亦抄袭模仿了其他知名品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申请人所获荣誉;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4、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0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家用除垢剂、鞋油、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两百余件商标,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及“段大牌”、“麦克塞尔”、“CASTELVETERE”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全食物日記 WHOLE FOOD DIARY”与诸引证商中的文字“WHOLE FOODS”、“WHOLE FOODS MARKET”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除本案争议商标外,本案被申请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两百余件商标,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及“段大牌”、“麦克塞尔”、“CASTELVETERE”等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