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浦杉网络科技中心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36478号“percent 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91095号“NINE PERCENT及图”商标、第42979344号“51percent”商标、第44633893号“7 PERCENT及图”商标在注册申请审查中被依法驳回,故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