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10262号“和平精英GAME FOR PE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85415号“和平友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119655号“和平精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未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和平精英》系申请人自研打造的军事竞赛体能手游,经过申请人持续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本案情形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开,恳请对本案裁决文书不予公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的商标信息、“和平精英”官方网站截图、“和平精英”赛事的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申请人称本案情形涉及其商业秘密,故而请求对本案裁决文书不公开,但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