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菏泽毕雨萌蒸香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71719号“懶人老鹵LANREN LAO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67930号“懒人蔬果”商标、第36116684号“懒人宅配”商标、第39830080号“懒人@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未定,请求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板鸭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懒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