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台州益生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烨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67382号“D 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2331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233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本案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一直由申请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浙江三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信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2、商品实物及车间照片复印件;
3、销售发票复印件;
4、印有复审商标的样板、标签、包装及雨伞复印件。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申请人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经核对,申请人在撤三阶段还提交了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实物、标签及企业生产照片复印件,即证据5 。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等,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台州市椒江益生纺织工艺服装厂于2007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2010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2013年1月25日,该商标申请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台州益生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权至2030年12月20日。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且本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复审商标许可给浙江三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从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止,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证据2、4及5为自制证据,未显示时间。鉴于浙江三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名下有多个指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的商标,故在证据3发票上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