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795826号“易连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易连通 17795826

阅读:81533 2021-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晨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经纬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795826号“易连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9318号决定,于2020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晨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经纬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795826号“易连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9318号决定,于2020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9318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大量的前期调查,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使用复审商标。同时,申请人也怀疑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申请人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及在案新提供的证据均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上海跨境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远洋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衡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跨境通供应链管理(进口)服务协议》及信息技术服务费支付凭证、上海衡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海跨境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一步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森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跨境通供应链管理(进口)服务协议》及信息技术服务费支付凭证、上海森列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

  2、上海跨境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美国哗哗公司、上海乔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跨境通商户入驻合同》及先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申请人质证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不恩呢过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6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13日。

  2、2017年1月5日,被申请人与上海跨境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申请人授权上海跨境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7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

  3、2018年8月6日,上海跨境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美国哗哗公司、上海乔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跨境通商户入驻合同》,合同就上海跨境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美国哗哗公司提供“易连通”网络信息传送服务等事宜达成相关合同事项。合同约定上海乔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获得美国哗哗公司授权,同意为美国哗哗公司提供在中国市场的服务。2019年7月11日,上海乔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跨境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系统使用费8000元。

  4、上海跨境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远洋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衡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跨境通供应链管理(进口)服务协议》,合同约定:跨境通系统使用费收费标准为【伍仟】元(REB【5000】)/年,该费用包括上海跨境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远洋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易连通”网络信息传送服务的服务费;上海衡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远洋贸易有限公司就本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18日,上海衡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跨境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5000元。

  5、上海跨境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一步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森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跨境通供应链管理(进口)服务协议》,合同约定:跨境通系统使用费收费标准为【伍仟】元(REB【5000】)/年,该费用包括上海跨境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一步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易连通”网络信息传送服务的服务费;上海森列贸易有限公司对一步商贸有限公司就本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6月14日,上海森列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跨境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2、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现行《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是否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许可上海跨境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7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被许可人上海跨境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为美国哗哗公司、远洋贸易有限公司、一步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易连通”网络信息传送服务。在案证据之间可以相互佐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在网络信息传送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网络信息传送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的注册不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

本文《关于第17795826号“易连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易连通 177958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0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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