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ZUMEX GROUP S.A.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4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9161号“KURT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使用的《同意函》。
至本案复审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90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商标权属于私权,共存协议是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主观意思的表示。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同意函》,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一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搅拌机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