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巴黎贝甜(原申请人: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9934号“PARIS BAGUET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60613号“PARIS BAGUET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98662号“PARIS BAGUET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无效宣告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于2021年2月20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给法国巴黎贝甜。
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8月12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6月13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驳回,两件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外文部分“PARIS BAGUETTE”和图形构成,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该标识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来源、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整体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另,“PARIS”虽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申请商标整体有别于“PARIS”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