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冷酿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31985号“RIVET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第20331973号“YR RUNYANG及图”商标、第34010236号“铆钉娱乐 RIVET MEDIA及图”商标、第G1497056号“RIV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