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华后明妆进出口有限公司(变更前:广州华后明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原异议人:杭州成诚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411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3488325号“R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使用多年,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多次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近似的其他商标,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及第三十条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被异议商标档案;
2、申请人申请注册类似商标档案。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进行了答辩。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RV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88325号“RA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美容面贴膜;美容眼贴膜;美容手贴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表现形式、呼叫等方面区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汉字"蕊延"商标结合使用,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及包装照片;
2、相关合同及发票。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广州华后明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公告后被原异议人提出异议。2021年1月28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广州华后明妆进出口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
2、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原异议人所有的引证商标已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至2025年4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并存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