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尔卑斯之星研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彦磊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17日对第269750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6115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引起混淆、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2、关于引证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经过异议程序于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至2028年10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所有的引证商标已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高度近似,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