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王氏现捞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36382号“王氏现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3883号“王氏山泉及图”商标、第667168号“王氏及图”商标、第907112号“王氏及图”商标、第12872206号“王氏食品 WANG”商标、第9258151号“王氏农场”商标、第38169200号“W 王氏大鲵”商标、第38739242号“王氏焖肉面”商标、第38833543号“王氏”商标、第39931253号“王氏尚品WANGSHI SHANGPIN及图”商标、第39931253号“王氏尚品WANGSHI SHANGPIN及图”商标、第40104124号“王氏渔港”商标、第40511157号“王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七、八因驳回已无效,引证商标九、十一正处于驳回状态。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王氏现捞”市区加盟店店招展示、加盟合同、加盟店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者信息;申请人品牌大众点评记录及部分截图;“王氏现捞”产品检验报告。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717期),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罐头(肉,水果,蔬菜,水产,禽);海味”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继续有效。引证商标六至九、十一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六至九、十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指定使用的除“食用海藻提取物”以外的商品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现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主要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肉罐头;加工过的坚果”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罐头;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