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尔托大学高层管理教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91848号“AALTO UNIVERSITY EXECUTIVE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8725号“AALTO UNIVERSITY”商标、国际注册第1035617号“AALTO UNIVERSITY A? ”商标、国际注册第1410426号“AALTO FASHION”商标、国际注册第1071127号“AAL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系申请人的关联企业,同意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的同意书原件及翻译件;中国驻丹麦大使馆发布的关于暂停领事办证大厅对外办公的用纸打印件;教育部的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未经认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并未经认证,故对此我局不予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首要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娱乐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