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弘邦拓先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48282号“ZYE EXPR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所设计、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03307号“ZY E-COMMER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591844号“ZYE子烨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084828号“zye-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03348号“Z.Y E-COMMER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字母构成、含义、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众邮快递”官网信息、百度百科对“众邮快递”词条的解释、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ZYE EXPRESS”与引证商标一、四的显著识别部分“ZY”、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ZYE”、“zye”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相同或相近,整体视觉效果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四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