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307441号“新新万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4364889号“新生万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签署《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商标权为私权,在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可以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解决。本案中,考虑到申请商标“新新万物”与引证商标“新生万物”在文字构成与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而且两商标权利人已签订了共存协议,且该协议和两商标共存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类提供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