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悦泰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英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21029号“悦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69519号“泰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0)第247289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详见第173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