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佳宝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83366号“宫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乳酒(奶饮料),可可牛奶(以奶为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2855号“宫廷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02159号“宫廷毛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87791号“宫廷 仿膳 御点心 BEIJING 192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594328号“宫廷严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577268号“宫廷严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41064805号“宫廷燕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部分驳回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止,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失效。引证商标四、六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或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至此,引证商标一、四、六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在“果汁;植物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柠檬苏打水;奶茶(非奶为主);汽水;无酒精果汁;纯净水(饮料)”商品上已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至此,该商标经初步审定核定有效使用的商品仅为啤酒商品。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乳酒(奶饮料),可可牛奶(以奶为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乳酒(奶饮料),可可牛奶(以奶为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