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概景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14669号“港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0928号“港都家具 KONG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32585号“港都Gang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33964号“港都高科GangDuGao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148866号“港都之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含义上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二已过商标专用权期限,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港都”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港都家具”、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汉字“港都高科”、引证商标四“港都之星”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整体视觉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或塑料梯、工作台、非金属台阶(梯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或塑料梯、工作台、非金属台阶(梯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家具、玻璃钢工艺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或塑料梯、工作台、非金属台阶(梯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