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佛士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30163号“RAFFL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高级酒店和度假村管理公司,“RAFFLES”是申请人的英文商号和核心商标,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1822号“莱佛士医院RafflesMedical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785261号“莱佛士医疗RafflesMedic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993728号“莱佛士医院RafflesHosp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562373号“莱佛士医疗RafflesMedic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与各引证商标注册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且各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酒店介绍、新闻报道、饭店管理合同、开业庆典请帖、宣传手册、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其他行政机关裁定、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RAFFLES”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738号决定书决定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2021)商标异字第3839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于2021年2月28日排版注册公告。
3、引证商标三、四目前均处于诉讼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大写英文“RAFFLES”构成,该英文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二中,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配镜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疗养和护养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配镜服务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三、四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已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