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293787号“谷朵GUDU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谷朵GUDUO及图 9293787

阅读:100395 2021-03-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三门谷朵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奋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伟达 申请人因第9293787号“谷朵GUDU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9215号决定,于2020年06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三门谷朵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奋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伟达

  

  申请人因第9293787号“谷朵GUDU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9215号决定,于2020年06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成功之后,申请人对其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并经多年的使用宣传,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行业内已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订单和客户评价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以下称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谷朵家居”天猫旗舰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发布商品信息截图、发票;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部分被抢注天猫旗舰店打印件、被申请人恶意诉讼的起诉状及传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谷朵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灯等商品上。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9年8月2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6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谷朵家居天猫旗舰店的页面截图所涉及的商品为太阳能警示灯,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1中的谷朵家居天猫旗舰店发布商品为停车位挡车器、减速带、车库反光交通警示条等商品,发票显示商品为减速带,均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证据2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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