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宿州市海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睿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震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11日对第19663811号“海蕴HAIYU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海蕴标识在2016年7月1日创作完成,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申请版权保护,著作权人为申请人公司股东,申请人对上述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及其他权利。
2、“海蕴”标志是申请人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类的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标志,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
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商号权“海蕴”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安徽省网新科技有限公司网站服务合同书、网站制作说明、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网站续费服务合同;
2、海蕴教育公司办公及宣传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并于2018年6月7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6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网站服务合同书、网站续费服务合同无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确已实际履行,且上述合同仅表明其建立了“宿州海蕴英语”网站,并不能证明上述网站具有一定知名度;办公及宣传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合考虑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海蕴”作为商标及商号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及相关领域进行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另,申请人主张其对“海蕴”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但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人的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