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璐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海新丁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7639504号“丁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1262号决定,于2020年04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6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国内食品行业等相关行业进行调查,对行业性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体进行核实,对百度、谷歌、必应、搜狗等搜索引擎进行检索,均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以下称撤三阶段)不存在质证,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同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答辩材料,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进行补正,我局于2020年7月16日向被申请人发送《商标评审案件答辩补正通知书》,2020年9月17日被申请人补正通知书回文,经审查,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故我局视为未答辩。
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海关准予进境粮食加工企业资质决定书、被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
2、产品宣传册、丁香菜籽油客户联系卡、产品宣传图片;
3、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广告服务合同、卡通扇及宣传册产品加工合同、菜籽油油脂检验报告;
4、被申请人向西宁市公安局监管支队销售产品的购销合同及销售发货单;
5、被申请人作为需方与青海青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被申请人作为供应商与海晏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就“海晏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签订的合同、被申请人作为供应商与青海宁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被申请人与贵南县民政局及海晏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签订的《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等。
我局于2020年12月31日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交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其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上述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故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食用油脂等商品上。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9年7月9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2、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宣传册、丁香菜籽油客户联系卡、产品宣传图片上显示了“丁香及图”标识,所涉及的商品均为菜籽油。
3、2016年10月26日、2017年1月,青海省粮食行业协会认定被申请人为青海省粮食行业放心粮油配送示范中心及青海省粮食行业AAA信用企业。
4、2016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作为需方与青海青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表明,被申请人委托青海青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的产品为菜籽油,合作时间为2016年8月23日-2020年8月23日,上述合同载明“产品外箱相关包装材料由青海青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并按照青海新丁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在产品的内包装袋上印刷青海新丁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丁香’商标……”。
5、2016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为供方与西宁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签订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商品包括菜籽油,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3日。2019年4月4日,被申请人作为供应商与海晏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签订的采购合同所涉及的商品包括菜籽油。2018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为供应商与贵南县民政局签订的采购合同所涉及的商品亦包括菜籽油。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6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2-5,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菜籽油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菜籽油商品即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菜子油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食用菜子油及与之类似的食用油脂、食用油、食用棕榈油、食用葵花籽油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其余蛋、蔬菜色拉、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食用菜子油、食用油脂、食用油、食用棕榈油、食用葵花籽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