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诚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戴秋月
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对第26549541号“双挢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3700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701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3820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10809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027166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00253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100515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710808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双桥”、“双桥及图”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构成近似,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公告;
2、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相关材料;
3、申请人产品外包装照片若干;
4、国家领导人视察照片;
5、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1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异议程序后于2020年5月14日在第30类春卷;面粉;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五项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在第30类发酵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已在第1类山梨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八已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八枚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春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标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体现出其主张的“双桥”、“双桥及图”相关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春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的内容,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之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