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9005号“PAL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38807号“CINEMA PALACE 百丽宫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89572号“皇庭家居 PAL&ACE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69339号“66 皇城 恒隆广场 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361969号“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371813号“PITCH@PAL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066761号“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881775号“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369346号“66 皇城 恒隆广场 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438280号“PALACE Super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283477号“the Pal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8277476号“天使殿堂 ANGEL 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5176522号“Palace cul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第34285937号“PALACE LO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及其和设备出租、文秘、谈话记录(办公事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部分服务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十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获准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224045号商标完整包含申请商标,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七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品牌简介、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七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八、九、十二、十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七、八、九、十二、十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十二、十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八、十一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PALACE”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十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PALACE”,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及其和设备出租、文秘、谈话记录(办公事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项目上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及其和设备出租、文秘、谈话记录(办公事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项目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及其和设备出租、文秘、谈话记录(办公事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项目以外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利用社交服务提供的广告和营销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