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573272号“东方明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东方明珠 12573272

阅读:135859 2021-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熙明珠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飒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573272号“东方明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9766号决定,于2020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熙明珠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飒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573272号“东方明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9766号决定,于2020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金熙明珠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王飒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第12573272号第36类“东方明珠”注册商标,原第1257327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被许可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股权转让协议书》公证书;

  3、深圳市世纪华宏投资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虽提交了材料,但尚未提交具体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东方明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保险”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现所有人为深圳市金熙明珠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是否在“保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为申请人许可深圳市金源明珠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许可合同,但单纯的许可合同系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3未显示复审商标,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16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在“保险”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2日

本文《关于第12573272号“东方明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东方明珠 125732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0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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