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553763号“雀珈 -QUEJ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雀珈 -QUEJA- 37553763

阅读:48927 2021-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佐顺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对第37553763号“雀珈 -QUEJ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公司,在全世界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91…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佐顺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对第37553763号“雀珈 -QUEJ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公司,在全世界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919939号“雀巢”商标、第15615939号“雀巢咖啡”商标、第15615939A号“雀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大中华区宣传册、公司简介;申请人 “雀巢”、“Nestle”系列商标档案注册商标清单;产品包装图片、户外广告、媒体广告、广告合同及企业宣传册;申请人商标曾被认定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相关裁定等材料;中国关联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中国关联公司纳税申报表;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面包、茶饮料、蜂蜜、糖果、巧克力、谷类制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9年12月13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或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面包、茶饮料、蜂蜜、糖果、巧克力、谷类制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雀珈”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雀巢”、“雀巢咖啡”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充分考虑其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评审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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