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药房贰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02464号“OFFICINA 200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经过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国际注册第13162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385731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5731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