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857882号“上工SHANGGO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上工SHANGGONG及图 10857882

阅读:27960 2021-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舒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57882号“上工SHANG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1399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舒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57882号“上工SHANG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1399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于2016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7类气动焊接设备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第7类气动焊接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中国工具行业的奠基成员之一,其经多年的经营已成为国内工具行业切削刀具规模最大、品种规格最齐全、品牌信誉最好、竞争力最强的专业制造企业之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2016年-2019年销售发票及参展费用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完全相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2日申请注册,2015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7类造纸机、气动焊接设备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13日止。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2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本案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进行实际使用的证据进行审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在第7类气动焊接设备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2016年-2019年销售发票及参展费用发票。该份证据中的销售发票中或显示的商品为钻头、刀具、丝锥商品,或未显示货物名称,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均不能证明申请人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气动焊接设备商品。参展费用发票仅能证明申请人的参展情况,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第7类气动焊接设备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7类气动焊接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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