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429364号“李记咖喱荣”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李记咖喱荣 15429364

阅读:60671 2021-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韩碧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红霞 申请人因第15429364号“李记咖喱荣”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3890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8月20…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韩碧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红霞

  

  申请人因第15429364号“李记咖喱荣”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3890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43类餐馆、饭店、动物寄养等全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市场调查,并未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在第43类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引擎上关于复审商标的检索信息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的个体营业执照;

  2、被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被申请人摊位及使用物品照片;

  4、被申请人的采购证明。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8日申请注册,2015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饭店等服务上。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1月13日止。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本案我局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进行实际使用的证据进行审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其经营主体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2015年-2017年被申请人与邯郸市阳光生活电器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上述合同在缺乏发票、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均为自制图片证据,该份证据并未显示证据形成的时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一张南华贸易行开具的手写发票,该份证据中并未显示购买方的任何信息。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第43类餐馆、饭店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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