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542351号“MERHEJ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ERHEJE 9542351

阅读:141351 2021-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文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琦俊 申请人因第9542351号“MERHEJ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80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9月3…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文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琦俊

  

  申请人因第9542351号“MERHEJ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80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第3类洗面奶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调查,被申请人并未将复审商标在第3类洗面奶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部分纸质件及光盘):

  1、被申请人与义乌市全诺诗针织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对应银行转账清单;

  2、义乌市欧龙五金商行营业执照以及被申请人与廖新娟结婚登记证;

  3、义乌市欧龙五金商行签订的购货合同、部分销货单及被申请人的部分个人账户明细详单;

  4、被申请人的产品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寄送给申请人进行质证。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质证称:1、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授权使用合同,故义乌市欧龙五金商行提交的证据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的合同均为单方自制证据,且银行交易明细中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3、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止。

  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义乌市欧龙五金商行经营者为廖新娟,被申请人与廖新娟为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于2018年9月30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本案我局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进行实际使用的证据进行审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自制产品图片,其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我局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

  本案中,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及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与义乌市欧龙五金商行经营者廖新娟为夫妻关系,故义乌市欧龙五金商行的使用证据可以视为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分别为2016年10月、11月期间,被申请人与义乌市全诺诗针织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上述合同中显示了本案复审商标以及洗面奶、牙膏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分别为义乌市欧龙五金商行与穆斯塔法签订的购货合同、义乌市欧龙五金商行开具给义乌市鹰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单存根联原件,该份证据中的购货合同及销售单中均显示了本案复审商标以及洗面奶、磨光石、眉笔商品。同时,被申请人提供了与上述合同相对应日期、金额的银行个人明细账户予以佐证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实际向他人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洗面奶、磨光石、眉笔、牙膏商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磨光石、化妆品、眉毛化妆品、牙膏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洗面奶、磨光石、眉笔、牙膏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洗面奶、磨光石、化妆品、眉毛化妆品、牙膏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去雾水、抛光蜡、祭神用的香、玫瑰油、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洗面奶、磨光石、眉笔、牙膏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亦未提交其在去雾水、抛光蜡、祭神用的香、玫瑰油、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在去雾水、抛光蜡、祭神用的香、玫瑰油、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洗面奶、磨光石、化妆品、眉毛化妆品、牙膏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4日

本文《关于第9542351号“MERHEJ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ERHEJE 95423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0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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