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33112号“YUMOMO ST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YUMOMO STAR 39533112

阅读:108069 2021-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卓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佳华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06日对第39533112号“YUMOMO ST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行业内有着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YUMOMO STAR”商标为申请人的原创商标,通过申请…

  申请人:杭州卓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佳华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06日对第39533112号“YUMOMO ST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行业内有着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YUMOMO STAR”商标为申请人的原创商标,通过申请人多年来悉心经营及积极宣传推广,在行业内已经获得相关公众的普遍识别及认可。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062649号“YUMOMO 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08866号“YUMOMO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YUMOMO STAR”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是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淘宝店铺图片;

  2、申请人行业知名度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床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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