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93413号“爱维乐明 AVALU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9612号“avalue及图”商标、第9095915号“ava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设计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介绍、申请人所获荣誉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字母“AVALUME”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标识性字母“avalue”在字母构成、字形上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处理设备;软盘;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网络通信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