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711811号“+DA.Y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A.YO.NE. 40711811

阅读:142874 2021-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日本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11811号“+DA.Y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39073号“DAN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株式会社日本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11811号“+DA.Y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39073号“DAN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出具共存同意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日语五十音图的百度百科页面、“达能”百度百科、引证商标所有人主体资格证明、委托书及其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复印件、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复印件,该同意书经过认证/公证。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予以维持,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并经过公证/认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一定区别。据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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