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日本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11814号“+DA.Y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96450“Damone及图”商标、第27316679号“大庸古城 大庸 DAYON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39073号“DANONE”商标、第18916968号“Daytone”商标、第19707763号“伊田时光公主馆 OneDay”商标、第9502576号“Daiyone”商标、第949337号“DAN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七所有人已同意出具共存同意书。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日语五十音图的百度百科页面、“达能”百度百科、引证商标三、七所有人主体资格证明、委托书及其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复印件、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提交引证商标三、七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复印件,该同意书经过认证/公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现处于等待评审应诉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七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并经过公证/认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尚有一定区别。据此,我局对上述共存协议予以认可。申请商标字母组合“DA.YO.NE.”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字母组合“Damone”、“DAYONG”、“Daytone”、“OneDay”、“Daiyone”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宗教服装、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袜、腰带、围巾、背带、浴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衬衫、裤子、内衣、T恤衫、紧身套衫、带兜帽的风雪大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裤脚系带、鞋(脚上的穿着物)、头带(服装)、帽子、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