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浩瑞商标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34152号“外婆喉口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41677号“外婆小碗菜”商标、第44321367号“源食记 外婆米线 RICE NOODLE及图”商标、第38807575号“外婆”商标、第39044499号“外婆私房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处于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