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175318号“水神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水神奇 29175318

阅读:34409 2021-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旺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丰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2日对第29175318号“水神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271331号“水神”商标、第6369894号“水神”商标、第…

  申请人:旺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丰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2日对第29175318号“水神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271331号“水神”商标、第6369894号“水神”商标、第6369893号“水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141件,其中不乏“天高地厚”、“皇天后土”等成语,被申请人申请的大部分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而是具有囤积商标的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检测报告、研究报告、企业标准、销售截图、发票、公益短片合约书、媒体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7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洗衣粉;化妆品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29期(2018年12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水神”,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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