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004426号“GTR by ITALDESIGN 5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TR by ITALDESIGN 50 44004426

阅读:139403 2021-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04426号“GTR by ITALDESIGN 5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2992号“ITAL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

  申请人: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04426号“GTR by ITALDESIGN 5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2992号“ITAL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三、申请人已获得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且已有类似案件中认可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申请人的介绍资料、申请人汽车宣传资料、驳回复审决定书及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之间就两商标共存达成合意的共存协议经过公证、认证,鉴于商标权属于私权,《商标法》第三十条在适用时除了考虑是否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中,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注册使用申请商标,该《同意书》和双方商标共存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我局应当予以尊重,故本案对该共存协议予以接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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